财库〔2022〕3 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施行以来,部分地方财政部门、市场主体反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“较大数额??睢痹谥葱泄讨斜曜疾灰?、差异较大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,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,现提出以下意见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“较大数额??睢比隙ㄎ?00万元以上的???,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“较大数额??睢北曜几哂?00万元的,从其规定。
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,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见执行。
财政部
2022年1月5日